115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陳宥榜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
裁判費。次按返還土地之訴,應以原告因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即被告占用土地之範圍為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
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其共有之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範圍之面積,致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於
上開期限內,陳報
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之約略面積(如後述),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並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三、特此裁定如上,並限期依法補正,以利後續審判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