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91號
原 告 新協興機械廠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興磨砂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3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918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