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 告 周峻銘
被 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之處: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又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
起訴狀記載
訴之聲明:「
被告應返還或給予賠償相對應之損失」,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是其請求之內容為何尚不明確,原告應具狀補
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
損害賠償,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若干),並按請求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另按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復有明定。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被告之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並非本院管轄區域,併裁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院就
本案具有
管轄權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