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德益綠能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
案由不明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有附表一所示不符合
上開規定之情形,致本件請求審判之範圍為何不明,亦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ㄧ所列事項,並依附表二規定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雷鈞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表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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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 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 理由: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 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 主文。原告提起本訴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補正。 |
| 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民事法條或 法律關係為何)及其 原因事實。 |
| 表明上開編號1至2事項,提出更正後之 起訴狀正本1份及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如有證物,均需含證物)。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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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計算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得自行上網輸入訴訟標的價額試算一審裁判費(https://gdgt.judicial.gov.tw/judtool/wkc/GDGT2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