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89號
被 告 石洪玉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6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萬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