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當事人(
被告施勇全)間請求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
起訴狀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且起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二、
訴之聲明欄第一項有關被告房屋占用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被告房屋占用及應歸還該土地之面積為若干?第二項請求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應明確記載請求之數額(如每年或每月應給付多少錢?)。以利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