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立東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施勇全
當事人間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5,840元(聲明第一項返還土地部分,434.72x29200=00000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
不當得利部分,自113年5月6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4日止,共計1年9月又27日,每年以121,721元計算,共計為121721+〈121721x9/12〉+〈121721x27/365〉=121721+91291+9004=222,016元。總計為12,915,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