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