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蔡佩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洪采蓁、森多俐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森多俐生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9,96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洪采蓁應給付原告749,9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明第3項主張前2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者,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核原告係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且對各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749,968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9,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