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4號
原 告 歐嵐居有限公司
被 告 酒肆狂品牌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7,942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
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二、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6萬元之本息。㈡被告應返還原告所簽發面額10萬元之
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㈢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
債權不存在。
考諸原告係主張撤銷或解除與被告間之加盟契約,並請求返還加盟金176萬元、懲罰性違約金50萬元,及為擔保上開加盟契約履行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則原告關於返還加盟金、系爭本票與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部分,最終欲達成之經濟目的同一,依上開規定,擇其中價額較高的176萬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7,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