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櫟見築有限公司
原 告 櫟莊園商行
共 同
蔡宜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種籽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
承攬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於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承攬
報酬新臺幣(下同)983,810元及給付因遲延履約所生之
損害賠償2,309,208元,則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3,293,018元【計算式:983,810+2,309,208=3,293,01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110元;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交付攝影照片檔案,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10元【計算式:40,110+4,500=44,6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