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光點創研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如君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萬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8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