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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出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790號
原      告  林思伶即靜宜大學臺中跨境體驗示範基地

訴訟代理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
被      告  秦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正芳  
被      告  海世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8,21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8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上列當事人間遷出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泰政有限公司應將公司登記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㈡被告泰政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海世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將公司登記所在地及營業稅籍登記地址自系爭房屋辦理遷出登記。其中第㈠、㈢項之請求目的均在滿足原告對系爭房屋之請求,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請求標的即系爭房屋範圍,且所能獲得之訴訟利益應屬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自不併算,而僅計算一系爭房屋價額,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考與系爭房屋之同街135號底一層之1於民國114年10月18日交易價值為每平方公尺2,024元,及系爭房屋面積861.68平方公尺計算系爭房屋及其基地價值為1,744,040元(計算式:2,000×861.68≒1,744,040),再參考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之課稅原則計算系爭房屋價值,另加計第㈡項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8,212元(計算式:1,744,040×3/10+525,000=1,048,2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