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 告 恆大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宇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因其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8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