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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2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1號 原 告 趙渝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8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本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1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1萬元,應繳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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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