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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27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十睿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萬5,0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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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