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捨得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3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2,27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用15,891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5,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