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853號
原 告 本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昇帝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帝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