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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王丕烈  
被      告  有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8萬0,650元之本息。㈡被告應修繕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1樓用電設備至恢復正常供電狀態。㈢被告應將系爭房屋西側之防火巷通道水泥路面重新鋪設至地面雨水或其他液體不會直注上開房屋地下室內。㈣被告應修繕系爭房屋後方水溝至通常可使用之狀態。考諸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代替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第2項至第4項聲明則為回復原狀,是其經濟目的同一,應擇一以價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1,640元(計算式:689,000元+127,650元+24,990元=84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