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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893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炫定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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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