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楊凱甯 被 告 里祥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 訴之聲明所載,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9,321元(詳如附表所示之請求本金及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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