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以馬內利景觀工程行
被 告 楊國斌
兼 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溫婉君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經原告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142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665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足憑,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