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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5號
原      告  林家雄  
被      告  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78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2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