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2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成森  

被      告  黃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2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