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成森
被 告 黃碧玉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25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其逾期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
可考。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