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33號
原 告 德益綠能建材有限公司
被 告 昇合升建材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即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及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等,使本院無從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