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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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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佑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鑫源  
被      告  吳孟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35萬33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佑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佑揚公司)邀同被告吳鑫源、吳孟勤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向原告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13年5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4日止,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1.46%機動計算(目前為1.72%+1.46%=3.18%),嗣佑揚公司陸續動用35萬9352元;於113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450萬元,並簽訂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自113年12月13日起至116年12月13日止,利率按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2.19%機動計算(目前為1.72%+2.19%=3.91%),若有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佑揚公司自114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吳孟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開發國內即期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借據暨約定書、簡易資料查詢暨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47頁),為佑揚國際有限公司、吳鑫源所不爭執,又被告吳孟勤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亦有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佑揚公司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既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吳鑫源、吳孟勤為其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當連帶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雷鈞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萬378元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
2
5萬7595元
自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
自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
3
214萬5746元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1%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
4
91萬9611元
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1%
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付。

335萬3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