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佑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吳孟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應更正為「更正後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