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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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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      告  派恩特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陽昇  
被      告  廖朝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9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1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