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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7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  
被      告  順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  
被      告  陳妘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4萬3,18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1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3,18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015元,扣除原告以繳納之2萬9,700元,尚應補繳6,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本金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28萬9,610元
1
利息
114年8月30日
115年4月22日
(236/365)
2.295%
4,298元
2
違約金
114年10月1日
115年3月31日
(182/365)
0.2295%
331元
3
違約金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2日
(22/365)
0.459%
80元
小計
4,709元
260萬6,480元
1
利息
114年8月30日
115年4月22日
(236/365)
2.295%
3萬8,677元
2
違約金
114年10月1日
115年3月31日
(182/365)
0.2295%
2,983元
3
違約金
115年4月1日
115年4月22日
(22/365)
0.459%
721元
小計
4萬2,381元
合計
294萬3,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