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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孟鈴  
被      告  杜氏清徵即三里屯工程


            陳書豪  

            潘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陳書豪、潘玉菁是否為連帶保證人,尚待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