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48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杜氏清徵即三里屯工程
陳書豪
潘玉菁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
被告陳書豪、潘玉菁是否為連帶
保證人,尚待釐清,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