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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490號 原 告 格箖綠能有限公司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蘇圃慷
理 由 按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籍設臺中市○里區○○路00號(臺中○○○○○○○○○),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堪認對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則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對其為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75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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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