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42號
原 告 致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楊馥璟律師
被 告 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泰湖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5年4月28日,有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
可憑,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7,64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