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568號
原 告 陳怡帆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意茹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
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記載「被告應將其所發布包含原告數百張肖像之影片及侮辱性內容
予以永久刪除,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於轉發、重製、散布)再現於任何公開或私密平台」,該訴之聲明未特定所欲請求予以刪除之「原告數百張肖像之影片」、「侮辱性內容」為何,又「公開或私密平台」之範圍亦有不明,是此部分其聲明尚不具體明確,其起訴不合程式,是原告應具狀補正之。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則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明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應將其所發布包含原告數百張肖像之影片及侮辱性內容予以永久刪除,且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包含但不限於轉發、重製、散布)再現於任何公開或私密平台,係排除及防止對原告
人格權之侵害,此部分非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情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據此,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4,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