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162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福生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62號裁定,命原告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4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憑。
三、
惟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查詢清單
可參,依
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