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65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宇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睿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75,4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25,165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宇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林世偉、徐睿瞳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宇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林世偉、徐睿瞳如以新臺幣3,075,4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宇堤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宇堤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8日、111年12月14日、112年7月28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總額新臺幣(下同)440萬元,以被告林世偉、徐睿瞳為連帶
保證人,各借款
期間、利息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未立即償還時,
按約定利息計付違約金;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宇堤公司自115年2月8日,即未依約還款,依前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數清償,而被告宇堤公司
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3,075,496元。又被告林世偉、徐睿瞳為其
連帶保證人,依約應
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
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對主
債務人請求還款催告書、對連帶保證人請求還款催告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放貸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42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何爭執,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由本院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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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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