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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梁中和  
被      告  李易璋律師即施承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