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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79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79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3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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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