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明裕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14,52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
違約金。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54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614,52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
略以:被告晟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晟源公司)以被告陳明裕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㈠於110年9月10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0年9月27日起至113年9月27日止,後簽具增補借據延展到
期日至117年3月27日,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經加碼後現為年利率3.32%)機動計息。㈡於109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後簽具增補借據延展到期日至117年3月22日,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6%(經加碼後現為年利率3.32%)機動計息。㈢於109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授信總額150萬元借款,被告晟源公司已貸得4筆367,703元,合計1,470,812元之款項,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0月8日起至110年2月8日止,後簽具增補借據延展到期日至117年3月27日,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經加碼後現為年利率2.72%)機動計息。
上開借款均約定被告晟源公司應
按約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將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詎被告晟源公司自115年4月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金1,614,52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為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提出台中商業銀行
消費者貸款借據2份、增補借據4份、授信契約書1份、動用額度申請書4份、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基準利率表(本院卷13至111頁)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
堪認原告
前揭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14,523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其
聲請及
依職權酌相當
擔保金額准
兩造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