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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9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玉麟  
被      告  程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子程  

被      告  陳親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3萬0,0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程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鋐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邀同被告戴子程、陳親潔為連帶保證人,約定程鋐公司得向原告借款,並由戴子程、陳親潔於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範圍內,就實際借款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嗣程鋐公司向原告借款6筆,約定各筆借款金額、借款起訖日如附表所示,若逾期繳付本息,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程鋐公司自114年12月12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273萬0,021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間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振興資金貸款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款展期約定書、增補條款約定書、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暨招領逾期退回郵件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130頁),並經本院115年7月20日當庭核閱前揭證物原本無誤(見本院卷第158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屬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起訖日
請求金額(即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週年利率
起訖日
1
12萬元
110年8月19日至116年8月19日
8萬8,000元
3.375%
自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1日起至115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2
20萬元
109年11月27日至115年11月27日
12萬0,008元
同上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3
10萬元
110年3月11日至116年3月11日
6萬5,013元
同上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4
108萬元
110年8月19日至116年8月19日
79萬2,000元
同上
自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1日起至115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5
180萬元
109年11月27日至115年11月27日
108萬元
同上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29日起至115年7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6
90萬元
110年3月11日至116年3月11日
58萬5,000元
同上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5年1月13日起至115年7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5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付。
合計
420萬元

273萬0,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