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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19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92號
原      告  張秋萍  
訴訟代理人  鄭明雄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秉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