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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0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廖子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 2日以115年度補字第1093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8,92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26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32至34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