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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0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宸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蘭馨  
            許意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973,48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核定為6,077,364元(計算詳如本裁定附表,併計起訴前之利息與違約金,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636元,扣除原告前已自行繳納之47,788元後,尚應補繳24,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97萬3,487元)
1
利息
49萬8,876元
115年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166/365)
2.72%
6,171.3元
2
違約金
49萬8,876元
115年2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34/365)
0.272%
498.17元
3
利息
69萬5,823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1萬918.89元
4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766.02元
5
違約金
69萬5,823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380.89元
6
利息
199萬5,473元
114年11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27/365)
2.72%
3萬3,755.75元
7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4年12月12日
115年6月11日
(182/365)
0.272%
2,706.41元
8
違約金
199萬5,473元
115年6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14/365)
0.544%
416.37元
9
利息
278萬3,315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6月25日
(258/365)
2.22%
4萬3,675.93元
10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4年11月12日
115年5月11日
(181/365)
0.222%
3,064.09元
11
違約金
278萬3,315元
115年5月12日
115年6月25日
(45/365)
0.444%
1,523.58元
小計
10萬3,877.4元
合計
607萬7,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