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凱鑫工業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林旻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3萬6,315元。 理 由 一、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原告聲明為被告應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3萬4,102元,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將上開本金513萬4,102元及起訴前1日即民國115年1月5日已到期之利息9萬3,058元、違約金9,154元(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式詳附表)併算核計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3萬6,315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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