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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19號
原      告  魏詩婷  
被      告  晨光自然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峻桀  
當事人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於11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