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19號
原 告 魏詩婷
被 告 晨光自然生態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民國115年3月5日本院115年度補字第5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於115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
,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