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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被      告  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宏昌  
被      告  吳國榮  
            吳聖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9,6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