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國榮
吳聖一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5年度補字第744號
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9,6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文收狀查詢清單
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其訴
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