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佳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瑞士商弗克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