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琮燁
王妍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210元。
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本件原告以民事起訴更正狀聲明:㈠
被告就附表一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房地),於民國115年2月3日所為之信託行為,並於115年2月12日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應均予撤銷;㈡被告王妍婷應就
上開不動產於115年2月12日向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以115年正普登字第027820號收件字號所辦理之以信託原因為
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因上開聲明之最終目的均在於回復登記系爭房地為被告陳琮燁所有,其經濟目的同一,應計為同一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撤銷之法律行為
標的物,二者價額較低者為斷。查,原告起訴陳稱對於被告陳琮燁已取得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支付命令在案,故本件原告債權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8日共計為789,19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又經本院職權查詢與系爭房地同一社區(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5樓之3)之不動產,且
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之交易單價為每坪341,355元,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可作為核定系爭房地價額之依據,故本件系爭房地總價額為16,491,637元【計算式:341,355元/坪×系爭房地建物部分總面積(159.71平方公尺×0.3025)=16,491,6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然高於原告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債權額,核定為789,1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10,210元,尚不足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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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2) | | 建物總面積:159.71【計算式:層次總面積73.29+陽台面積7.95+共有部分〔3396建號(面積614.95×權利範圍1542/100000)+3397建號(面積1169.14×權利範圍1571/100000)+3398建號(面積2972.1×權利範圍17033/0000000)〕=159.71,小數點第二位以後四捨五入】。 建物面積明細: ⒈層次總面積:73.29平方公尺 ⒉陽台面積:7.95平方公尺 ⒊共有部分面積: ⑴3396建號(面積614.95,權利範圍:10萬分之1542) ⑵3397建號(面積1169.14,權利範圍:10萬分之1571) ⑶3398建號(面積2972.1,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7033,含停車位編號43號,權利範圍100萬分之12525) |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