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大武海研生態有限公司
被 告 吉慶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
兼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補字第1437號裁定,限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340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
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
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
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