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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21號
原      告  黎采凰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24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306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98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