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5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龍王國際飲用水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恭行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
聲請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