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世祺
劉德威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6,589元(
參照執行名義所示
債權本息,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